深圳永诺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灌封胶,硅胶,白胶,黄胶,快干胶,UV胶光固胶,强力胶结构胶,三防漆,竭诚服务.

职业病维权路何时不再多荆棘

    来源: 劳动报

    继去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之后,近日,又频频爆出职业病患者维权受阻的新闻,先是泉州4名女工正乙烷中毒,索赔拖了一年多,没隔几天,深圳又有13名工人铅中毒,老板拒绝为其治疗。职业病患者的维权路上为何总是多“荆棘”。

    2009年10月,在泉州某鞋厂工作的肖艳等4名女工因从事刷胶工作,长期接触黄胶、粉胶等化学物质,经泉州市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正乙烷中毒”,厂方不服市级鉴定结论,向省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此事从4名女工被发现患有职业性慢性轻度正乙烷中毒开始,一直拖到了今年,2010年7月1日上午,该公司法人代表、副总、厂长等韩国籍人员被发现集体下落不明,留下一批尚未领到工伤赔偿金、走投无路的女工和一屁股的债务。

    直到今年9月初,在泉州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这几名女工才终于拿到了2万至3万元不等的工伤赔偿金。

    此事刚刚才尘埃落定,不料,事隔数日,又有新闻爆出深圳一电池厂15名工人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显示,他们血液里的铅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中13个人达到了血铅中毒标准的新闻,同样,员工与企业代表也因此发生了冲突,工人们称,企业赶他们出院,而且停发了治疗期间的生活费。

    近年来,职业病似乎成了劳动者与企业永远打不完的拉锯战。员工与企业之间,一旦出现由职业病引发的劳动争议,厂家隐匿体检报告、拒交费用,注销改名或转移资产等各种恶劣行径一一使出,使得劳动者在维权路上找不到出口。

    招数一:隐匿体检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及岗中的体检,体检结果应该告于员工个人,但一些企业为了蒙蔽员工,隐瞒他们患有职业病的情况,竟然隐匿体检报告甚至是篡改体检报告。

    在近日发生的深圳电池厂事件中,15名员工中的周新华回忆说,问题出现是在2008年,这一年的体检企业不告诉大家最后的结果,引起很多工人们的怀疑,在停工的呼声下,公司最后把体检结果张贴了出来,他们车间几乎所有人都血铅超标,有人甚至严重超出血铅中毒的标准,周新华说,公司这时候站出来说,2008年的体检仪器可能出了问题,需要重新检查,而在此后的复查中,所有超标的人最后又都全部正常了。周新华说,2009年发生了与2008年类似的事情,体检结果最初也没有被公开。公司的行为逼迫员工们不得不自己掏钱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周新华说,体检结果显示,自己去体检的工人里,90%以上血铅都有问题。

    招数二:注销改名逃避责任

    一旦员工被证实为得了职业病,接下来企业就将面临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不达标引起的,受影响的往往不只是一两名员工,而是一批员工,这就意味着企业将要负担一笔不小的赔偿金,这样沉重的担子使一些只追求利润的不良企业首先选择逃避责任。

    员工索赔会寻找企业的有关领导和法人代表,于是就有这么些企业想出来了“偷梁换柱”

    的招,一些外省市的工商部门经常会遇到,单位匆忙地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而后又改名换成另一家单位的事。

    这些企业通常会在有员工被查出患有职业病后不久就立即“下手”,此时,员工再要索赔,已经找不到原来的单位了,即使找到了“变身”后的新企业,即使负责的还是那些人,但只要老板否认有过员工患职业病的事,一下赖个干净,员工也很难证实现在这个老板就是自己患病的责任人,医药费索赔无门,维权之路更是举步维艰。

    招数三:拖延战术逼迫员工私了

    在平时的信访咨询中,不少患职业病的员工反映,一旦他们向企业申请赔偿,企业通常都不那么“干脆”,选择一拖再拖,有的劳动者反映,在索赔过程中,厂方把患病职工当时工作的车间马上转让给另一家空头工厂,医院向老板索取医药费时,老板否认和病人有劳动关系,把责任转嫁给那家空头工厂,以致该职工投诉无门;有的工厂则在拿到职工的职业病诊断后不服,劳动仲裁后依然不服,不断要求重新鉴定、上诉,以此拖延时间。

    在泉州发生的4名鞋厂女工正乙烷中毒事件中,当4人经泉州市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正乙烷中毒”后,厂方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向泉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而后,厂方仍旧不服市级鉴定结论,又向省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接着又是仲裁,又是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场拉锯战就这样被拖得没完没了。很多职业病人因为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只有同意私下调解,能拿多少钱就拿多少钱,权益受到了侵害。

    针对职业病防治目前存在的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维权难和追究责任难等实际问题,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就直指“开胸验肺”事件背后的制度缺陷。许智慧代表说:“根据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因为利益攸关,这一规定没有任何现实可行性。同时,职业病防治与鉴定只能由特定的专门机构承担,许多权威医院的职业病诊断没有法律效力,这就难免产生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垄断与腐败。”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杨伟程表示,我国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如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手续繁琐,劳动者申请诊断难;劳动者在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由于利害关系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相关材料,对此缺乏相应的监管惩罚机制;职业病诊断体系不够完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效率较低。

    对此,曾经一路追踪职业病问题的中央电视台栏目制片人王志安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真正要想解决现在职业病防治的困境,可能需要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第一个是司法上要给工人更多的权利保障,工人在利用法律来维权的时候,他的门槛较低,比如工人如果想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不可以考虑把举证责任由工人举证变成企业举证,这样的话工人在法律维权的时候,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要增加法律现在的独立性,使工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增加跟企业博弈的能力和谈判的筹码,很多职业病在工作中,工人已经意识到了,如果他在跟企业领导博弈的过程中,要么选择失去健康,要么选择失去工作,他这个时候实际上是没有谈判能力的,这时,政府就必须要赋予工人在面对恶劣的生产环境的时候,他有权拒绝工作,通过工会将分散的工人团结起来才可以跟企业进行谈判,工人和企业之间的地位才会均衡起来,他们才能摆脱职业病对他们的威胁。

    采访中,一些律师则提出,“老板逃避工伤责任比欠薪更严重,因为工伤者等钱救命,但现有法规存在漏洞,对这种逃匿的行为还没有应对条款”,对于逃匿老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例如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或注销时,也应当在劳动部门备案,这样不管它如何改头换面都能追查到该企业的财产,强制为工伤者索赔。老板采取逃逸办法造成工伤者健康恶化或者死亡的,应视为不作为,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等。

    我们有必要呼吁《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出台,进一步健全机制和明确责任、权利、义务。

    尤其应确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方协调机制和行业责任制体系,规定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从而为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真正落实、劳动者维权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李轶捷

| 发布时间:2010.12.30    来源:    查看次数:1515